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11-04 所属分类: 公司事务 阅读量:8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逾期不还后,出借人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企业以借款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不应承担清偿责任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对出借人的诉求是否予以支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面的法条不难理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借款的实际用途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和审理的难点。在实际操作中,出借人往往面临无法有效证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困境,而借款用途的不明确也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因此,出借人在决定出借款项时,应当更加审慎,并考虑将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共同列为借款的偿还主体。这样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出现争议时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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