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5-09-11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不过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上述条款并非缺一不可,即借条中即便缺失部分条款,其仍能保持作为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涉及到借贷关系以及具体的借贷内容等核心事实时,出借人需承担起举证的责任,确保事实清晰无误。而针对已归还的借款情况,借款人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证明款项的归还情况。对于形式上存在瑕疵的“借条”,出借人需进一步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对于形式上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文件,我们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在涉及现金交付的借贷案件中,我们可根据交付凭证、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对交易细节的陈述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最后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八十八条的精神,深入剖析各个证据与案件实际发生情况之间的紧密联系,同时评估各项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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